7月31日,永泰县公安局盖洋派出所民警带着宣传单,走进辖区各村居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民警结合案例告诉农民,摩托车未办理年检手续安全隐患多,根据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罚20元、扣3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永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联合机动检测站,于7月31日到嵩口镇开展摩托车年检送检下乡活动,仅1天就完成110余辆摩托车年检。
案例点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