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进一步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民排忧解难,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行动。近日来,连续破获五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一步打击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3年01月24日8时许,衡水市122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在市区新华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一名行人当场死亡。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勘查,行人被撞后,倒在了马路北侧的路基上,现场留有汽车玻璃碎片和汽车的散落物。据此,肇事车辆的车型及颜色被确定,民警通过调取当天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锁定了肇事车辆是一辆银灰色的比亚迪轿车,办案民警从市车辆管理所调取了衡水市该款车型所有车辆的信息,逐一进行排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政策攻势与舆论压力下,肇事司机白某,男,28岁,衡水市桃城区人,于24日14时30分到事故处投案自首,“1.24”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2013年1月31日20时,衡水支队深州交警大队接到122报警:深州市木村路口北5.6公里左右发生了一辆货车与三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该事故为一起逃逸事故,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乘车人受伤,货车逃逸。根据事故现场遗留物及受伤群众提供的简单信息,民警连夜展开对附近村民的走访,并调取了案发地周边的监控录像,于2月1日确定嫌疑车辆为冀F58***号车,司机是保定定州市的王某某,办案民警迅速赶往定州王某某的家中。与此同时,深州交警大队调集警力,继续在辖区内设卡寻找冀F58***号车。在定州王某某的家人口中得知王某某已驾车往衡水市某单位送货,交警大队领导与民警又立即赶往该单位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对自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3年2月12日21时46分许,饶阳县王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饶阳镇政府门口东侧时与一辆相对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轿车逃逸。事故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详细勘查,提取了现场遗留物,逃逸轿车的大灯和前保险杠碎片,由于事发是在晚上加之天气寒冷,现场走访没有结果。13日上午,交警大队成立了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兵分三路:第一路民警到事发地继续走访周围商铺门店寻找目击证人,第二路干警通过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该路段路口监控录像,力求确定肇事车,第三路干警根据现场遗留物到汽车配件商店和修理厂进行走访,确定肇事车型。现场走访干警下午传来消息有目击者提供肇事车为深颜色的轿车,车牌尾号有“5”,事发后该车沿健康路向东行驶到振兴街交叉口时左转弯向北逃逸。调阅监控录像的一组干警通过查阅监控录像初步确定了该车的逃逸轨迹,但由于案发时光线太暗,清晰度不够,仍不能确定该车的车型和号牌,第三组干警带上逃逸车的遗留物走访了全市各汽车销售4S店,并赶赴石家庄汽车两个大型汽车配件城和汽车销售中心进行比对仍没有结果。专案组干警再一次调阅监控录像,发现疑似涉案车辆在县振兴街进入了某一家属区,于是决定对该家属区的车辆进行重点排查,由于该家属区居住人员比较复杂,车辆较多,工作难度相当大,经过三天的排查发现居住在该家属区的纪某名下有一辆绿色赛芙罗牌轿车,车牌号为京PF***5,19日专案组干警在纪某家中车库内将该车查获,经痕迹比对与案件现场遗留相符,证据面前,纪某承认该车是其子驾驶并在12日晚上肇事逃逸,至此,该案终于告破。
2013年2月15日15时45分,衡水市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在桃城区新华路与康复街交叉口处有轿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事故处值班民警迅速出警,经现场勘查和走访了解到:有一辆轿车沿康复街由南向北行驶到该路口时先后撞到卖糖葫芦的电动三轮车及行人后逃逸,造成四人受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遗留肇事逃逸轿车的左侧后视镜,对于肇事逃逸轿车的特征,据群众提供该车号牌有“3”和“77”的字样。按照这条线索,办案民警先拿现场拾到的后视镜找到汽车维修相关人员辨认,经比对确认系东风标致207型轿车,通过监控录像和车辆管理信息核查,发现:冀T3**7号轿车具有重大嫌疑。该车车主系景县的王某,民警遂赶至景县,经多方联系找到了王某,据王某说,此车已于2012年12月8日卖给保定安国市的张某。民警随即联系保定当地派出所,据派出所民警了解:张某长期在衡水市武邑县打工。民警又赶到武邑寻找到张某后,据张称:该车已被借给景县的吕某。民警又重回景县,找到吕某家,给吕某的家属做思想工作。当晚九点四十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吕某迫于压力在其家属的陪伴下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历时6小时,2.15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2013年2月17日17时许,衡水市122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在育才街与和平路交叉口西,一汽车与一行人相撞,行人受伤,汽车逃逸。接警后,事故处带班领导及值班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根据现场遗留物及受害方家属和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放弃休息时间连夜开展排查走访工作。经过一夜奋战,终于锁定犯罪嫌疑车辆,车牌号为冀TK1***的灰色长安面包车。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思想攻势,在证据和压力面前,犯罪嫌疑人庞某于02月18日自首,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肇事逃逸害人害已,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千万别存侥幸心理,要及时报警并救助伤者。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如果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情况,请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2,提供案件线索,如车辆特征、当事人特征、事故细节及情节等,交管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并根据所提供线索情况给予奖励。
相关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