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在用超标车)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设立我市在用超标车管理工作过渡期(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超标车过渡期管理工作,对在用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特此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