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符合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严格把关,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需到运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对未经运管部门审核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不予认可。二是对已取得营运证但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在2013年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时进行核对。三是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核发车辆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