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子。
前几年从杭州一所知名民办二级学院毕业的林浩(化名),在省内老家某市一家银行工作。
今年3月9日,林浩开车来杭州参加大学同学聚会。
当天夜里,他们前往万塘路COCO酒吧喝酒,直到10日凌晨2点多散场。
喝了几瓶酒的林浩自我感觉良好,载着同学驾车返回宾馆,却没想到在万塘路天目山路口遇到交警设卡查酒驾。
交警拦截林浩的车未果,于是驾警车尾随。在古翠路塘苗路口,交警下车将林浩抓住。
昨天的庭审中,林浩大大方方,不掩饰自己喝了酒后开车,但认为当时并未看到交警设卡,也不是怕查酒驾而逃逸。
林说,他在古翠路上,由于酒喝多了,就想临时靠边停车,下车方便一下,这时才发现身后有警察追上来喊话,于是非常配合地接受调查,并不存在故意逃逸的情节。
林浩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通常醉驾案子,从交警部门到检察机关、法院,都是快办快审,很多醉酒驾驶的司机甚至都不请律师,法院也会当庭判决。
而这起看似普通的酒驾案,公诉人建议的量刑情节也只是2到4个月,但庭审过程却出人意料。
由于林浩承认醉驾,但对逃逸这一情节并不认可,2名当时办案的交警被要求出庭作证。
公诉人出示交警提交的各种证据: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等,还有跟林浩同在一车的证人曾某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看起来挺充分。但是有意思的是,律师当庭表示,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林浩无罪释放。辩护律师的底气何来?交警为什么在激烈的交锋中被问得脸红了?
请看控辩双方针对关键性证据的精彩交锋——
控方证据 :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林浩被抓时的呼气测试结果是138mg/ml,达到醉驾标准,和血液检测结果相互印证醉驾。
律师驳斥:
公安部办理醉驾案件证据规定,呼气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排除。
控方证据 :查获经过说明。这份由西湖交警大队民警陈警官、谢警官签署的文件称,协警在万塘路天目山路口拦截没成功,谢警官在5米之外又拦截,车还是没停,最后警车开到古翠路塘苗路口,逼停了从车内下车后逃跑的林浩。
律师驳斥:
查获经过说明只是谢警官一人的说法!因为陈警官根本不在现场。这个证据排除。
(谢警官出庭时说,当时是他和两名协警抓的林浩。)
律师要求谢警官演示拦截时的姿势。
谢警官脸色通红,大声朝法官问:“法官,我需要这样做吗?”
法官表示不用演示。
陈警官出庭作证时则说,他是接到大队指挥室要求增援,赶到同德医院,协助谢警官给林浩抽血取样。
律师问陈警官:“你没看到抓获经过,怎么在查获经过说明上签字?”
陈警官答:“我们是按规定向当事人和交警部门了解事发过程,然后签字。”
控方证据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诉人说,交警对林及时进行抽血化验。
律师驳斥:
谢警官有无如实陈述?当庭做虚假陈述!
(律师问谢警官,抽血需要多久?谢警官说,快的话5分钟就好。)
抽血只用了5分钟?有录像在,是不是5分钟?5分钟乘上4都不够!他显然是要掩盖与后面签证人笔录的时间重合问题。
(谢警官签字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时间是3点30分,但警方同时提交的证人证言曾某笔录,制作时间是3点10分到4点10分,这份笔录,谢警官也是询问人之一。
律师质问:“同一时间段,同一个人出现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地方,一个是同德医院,一个是西湖交警大队,做截然不同的事情,这是怎么回事,请问你们西湖交警大队是不是有2个谢××警官?”
“西湖交警大队确实只有我一个人叫这名字。2份证据材料时间重合,是因为我先带林浩去同德医院抽血,大队里另一位民警先对证人曾某做笔录,我后来赶回大队,加入制作笔录。”谢警官有点不屑地答,“事情就这么回事嘛!”)
律师继续说,“办案人员有不在现场的可能。证人笔录和血样登记表两份材料不可能同时为真,可能一份为真一份为假也可能两份都假的。这个证据要被排除。”
控方证据 :同学曾某的证言。曾某当时在笔录中说,林叫他下车逃跑,因为看到有交警追上来了。
律师驳斥:
首先制作时间上和谢警官在同德医院的时间重合,原因同上。
其次,醉酒状态下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法庭调查时,律师问过林浩,当时一起乘车的同学曾某喝了多少酒?
林说,他晚饭后到的,去了COCO酒吧,喝了四五瓶啤酒,曾某喝得差不多,但晚饭期间曾某也喝酒了,加起来肯定比自己多。
律师问谢警官:“你们对林的笔录是当天中午制作,为什么延迟这么久?
谢警官答:“醒酒啊。”
“为什么醒酒?”
“按规定呀!”谢警官有点懊恼地答。
公诉人提出,当时曾某到底是否醉酒,并无证据,而且他能听懂林浩叫他逃跑,说明还算清醒。
律师则驳斥说,“连你们公安的笔录都记载了,证人说自己‘喝了很多,记不起来了’!”)
对被告人的笔录是醒酒后做的,对证人曾某呢?凌晨3点多钟,那时候他明明也是醉酒啊!法律规定,醉酒者、毒瘾发作者、精神疾病患者发作期间的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控方证据 :乙醇检验报告。最终血液化验结果149mg/ml,公诉人说鉴定结果完全合法。
律师驳斥:
乙醇检验报告中的受检血液编号和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的号码不一致!中间又缺失检材的流转保管登记。
(律师问谢警官和陈警官,当时血液抽出来后,交给谁了,怎么封装的?
谢警官冷静地答:“录像里有体现。我拒绝回答,我没必要当庭回答!”
陈警官则答,按规定保管,但时间长,忘记是交给谁保管了。)
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部对鉴定材料的保管流转登记,有严格规范。出示不了,怎么证明待检血液在流转中的同一性、无污染?
鉴定报告按规定必须附上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但这份酒精检测报告,末尾什么资质证明也没有!
(公诉人强调说,出示的报告比较简单,如果需要,是可以调取鉴定过程、鉴定资质。)
控方证据 :驾驶证、行驶证等。
律师:
没有异议。
控方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交警执法过程。
律师驳斥:
录像多次切换画面。抽完血,最关键的怎么封装血袋,这个画面为什么没有了?另外,说林浩是逃逸被抓的,那么车载录像和追捕时画面呢?
(“有的!我认为有的!”谢警官急了。
公诉人辩解说,警察不是摄影摄像专业人员,画面切换很正常,况且是为了捕捉更有效的场面。)
最后法官问被告人:今天你的辩护人给你做的是无罪辩护,跟你自己本人的意见是有出入的,现在跟你核实你本人的意见态度?
被告人:因为醉酒那个我只是看到最终的结果,所以具体我就不清楚。书面报告说是醉酒,我是承认的。
法官:就是说你本人还是认可是醉酒驾驶的?
被告人:嗯。
法官:最终逃逸你是不认可的?
被告人:嗯。
微议
看得见的正义
记者 黄洪连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刑事诉讼法》,就是对刑事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按法律来侦查、起诉、审判,就是程序上的正义。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而正义不仅应得到最终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规范的方式加以实现。得到实现是指结果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指程序正义,二者不可偏废;而没有程序的规范,程序正义自然成为无本之木。通过不规范、不合法程序得来的所谓“正义”,犹如毒草之上盛开的鲜花,无论如何绚烂,都需要摒弃。因为任何一起误判,即使只是几个月的刑期,也将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刑讯逼供所得证据,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