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甘肃省嘉峪关市先后发生两起乘客乘坐公交车被甩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件。9月2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两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崔某和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一年。随后,嘉峪关市交通局召开大会,追究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两名司机分别被判刑
6月25日10时10分许,崔某驾驶着嘉峪关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公交车,拉载乘客沿嘉峪关市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至兰新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门未关闭,致乘客刘某甩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窒息死亡。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9月2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被告人崔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交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69595元。
6月28日20时10分,宋某持B2驾证驾驶嘉峪关市雄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公交车,沿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一得乐”商场公交站点附近时,由于在行驶中左侧车门处于开启状态,造成准备下车的乘客王某从车内甩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0日,宋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9月2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宋某和嘉峪关市雄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31396.7元,扣除宋某已经支付的9万元,剩余141396.7元。
交通局追究相关责任
近日,嘉峪关市交通局对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公交公司限期整改。半年内取消公交公司新增线路、新增运力资格及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依法由公交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吊销两辆肇事车辆的营运证,清退出运输市场。吊销两名司机的上岗资格证,三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服务行业。追究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