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的文明交通意识,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我支队与市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党纪政纪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对公职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暂行办法。
一、建立公职人员交通违法信息抄报制度
《办法》规定公职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较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报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通报所在单位及本人,送同级监察局、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曝光。
二、抄报违反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公职人员在邵阳市境内无证驾车、闯红灯、酒后驾驶、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车辆、遮挡污损号牌车辆、违法超车、违法调头、乱停乱放以及肇事逃逸、翻越交通隔离设施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三、对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
《办法》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公职人员的处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罚或非现场处理外,一是公职人员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一次的,进行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所在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扣发年度单位三分之一文明奖。二是公职人员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两次的,进行通报批评,离岗培训5天,参加公务员培训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资格,当年内禁止驾驶公车,所在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扣发年度单位三分之二文明奖。三是公职人员年度内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离岗培训10天,参加公务员培训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当年内禁止驾驶公车,所在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扣发年度全部文明奖。四是公职人员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报,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或所在单位立案,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五是各单位的聘用人员、中央、省驻邵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由所在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追责。
四、公职人员驾驶公车违反交通法规对公车所在单位的处理规定
《办法》规定对公职人员驾驶公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公车所在单位,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的同时,一是单位因公职人员(含聘用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一次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扣减1%。二是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两次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扣减2%。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停发年度单位文明奖。三是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三次的,对单位黄牌警告,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8%。单位是文明单位的,撤销或建议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四是单位因公职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被抄报三次以上的,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对单位责任领导进行处理外,还要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