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去年,6月26日下午,三墩颐景园曲水苑地下车库发生一起车祸。那天,陈女士刚领到驾照,开着一辆沃尔沃轿车载着丈夫和儿子进入地下车库时,“砰”一声车头撞上墙。陈女士不幸身亡,她的丈夫和儿子也严重受伤。
车祸这天,陈女士为考驾照而购买的“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仍在有效期。于是,陈女士家人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只好上法院起诉。经过西湖法院几番诉前调解,最近,陈女士的家人终于拿到了一笔赔偿款。
去年10月8日,陈女士家人起诉认为,保险期间是保险激活开始当日零时起至培训结业拿到驾照之日24时止,责任限额为身故3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50万元。陈女士出事时正好在这个期限内。他们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
保险公司坚持拒赔说,他们已经告知被保险人陈女士,只有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予以赔偿。
而陈女士驾驶不属于驾驶培训的车辆,且并非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听了双方的说法,法官指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法官认为,双方对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内容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而保险公司所称的“已经将免责条款内容告知被保险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体现订立、履行该保险合同的本意。
经过法院多次沟通,保险公司终于开始让步,法院同时请来熟悉保险业务的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最终,陈女士家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21万元,并申请了司法确认。近日,陈女士家人终于拿到了这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