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作为公共交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客运的“主力军”。 为了充分发挥这支“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解决城市交通“两难”问题,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管理主体,扩大了适用范围,确立了公交运营的公益性质,规范了线路营运权的取得,强调客运专项规划的编制,强化对客运经营者的监管,保障“公交优先”战略的实施,指引公交城乡一体化的方向,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打造公交优先发展的“快车道”。 该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改善公交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出行率和满意率,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该条例对乘客的乘坐规范也作出了规定,对影响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的行为,如妨碍驾驶、携带危险物品、损坏车辆设备、行为能力受限人群单独乘车等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如乞讨、卖艺、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坐规则规定的物品、携带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等行为,也纳入了禁止范围。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该条例虽然禁止乘客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对携带有证明文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的乘客,允许乘坐公共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