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16时45分许,李某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AEQ081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澧县车溪乡南阳村三组路段时,因操作失误,误把油门当刹车,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某撞倒碾压致当场死亡。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澧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平负事故全部责任。1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12日12时30分,李某饮酒后驾驶湘J7D912号两轮摩托车在澧县澧阳镇护城北路新河居委会前路段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张某某撞伤。经鉴定:张某某构成重伤。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澧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1月28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亲朋好友聚会时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