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4日0时,阙某行至汉寿一路段时,被邓某驾驶的车辆撞到在地,邓某因害怕逃逸。大约30分钟后,何某开车行至事故发生地,将已倒地的阙某再次碾压,导致阙某死亡并面目全非。经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邓某、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阙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主动投案并向受害人亲属垫付了赔偿金30000元。据查,邓某和何某所驾车辆分别在人保财险汉寿支公司、人保财险白鹤山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何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在撞倒、碾压受害人后,未立即停车对受害人实施抢救、报警、保持现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认定受害人阙某的死亡系被告邓某、何某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邓某、何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无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邓某、何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应平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二被告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邓某、何某承担。受害人亲属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被告邓某、何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