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8年多等待后,昨天,国家质检总局终于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在汽车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的今天,汽车三包政策中,“质量问题车可退换”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三包有效期”:2年或5万公里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同一质量问题维修超5次可换车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汽车三包规定》中列出以下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新规还指出,在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承担方面,规定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这个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根据规定,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种情况下汽车厂商可免责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是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是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是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是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