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加强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全面加强人、车、路、企业和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坚持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坚持科技引领,信息主导,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和信息技术应用,整合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坚持创新管理,深化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管理责任。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改安全隐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报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定位装置的驾驶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强化管理措施。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要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录入动态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不得聘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所属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驾驶岗位。定期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从业行为考核。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禁止7座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全省道路上运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不得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有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时,客运企业要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三)加强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本地运输市场,坚决取缔挂靠经营车辆。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完善企业安全评估和激励约束制度。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交通违法多、安全制度不落实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较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对安全隐患突出或不认真整改的企业,禁止其所属车辆上路行驶。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和管理
(一)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驾驶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并与公安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学员的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肇事率,交通运输部门将其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制定驾驶培训机构场地、设施、教练员等条件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公安部门要加强大中型客货驾驶人考试中心建设,严格考试程序,全面实施智能化评判,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高速公路、复杂路况、恶劣天气及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要增加夜间驾驶考试。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管理。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大中型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名单。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将重点车辆和营运驾驶人的年度审验与道路交通安全记录挂钩。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
四、严格车辆安全管理
(一)加强客运车、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并会同公安部门清理整顿现有长途客运班线,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将持有运营手续、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采集入库,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公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雇用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中的车辆及驾驶人。对驶出城市建成区的公交车辆和县域短途公交客车,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二)加强重点车辆运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于201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重点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严格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已出厂或在用的,运输企业和个人要积极安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安装使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抓紧完善管理政策措施,2013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校车管理实施办法。
(三)加强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车辆生产准入管理,加强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道路运输证,生产企业要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质监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严格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商务、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到“十二五”末,淘汰全省所有注册的“黄标车”。对逾期未进行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其所有人机动车相关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改装、拼装等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完善管理措施,2013年底前,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其停止销售,依法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