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9时57分许,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王志红、刘坤玉等人在S205线汉寿城区龙阳路汽车总站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小车的前后号牌被装槟榔的塑料包装袋包得严严实实,当即指挥驾驶人靠边接受检查。
据查,该车驾驶人叫彭顺友,系汉寿县龙阳镇八角村新桥组人,持C1E驾驶证。撕开其所驾车辆上的槟榔包装袋,号牌为湖J3PY66。
彭顺友被查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其驾驶证扣留,并开具了30004791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见此,他跑离现场,四处打电话求情,但因故意遮挡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性质恶劣,最终还是受到了驾驶证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严厉处罚,成为全县首名因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被一次记12分的驾驶人。
【新闻背景】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性质恶劣。从根本上治理这些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记分制度,通过提高违法记分分值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严格的教育管理。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呼声,公安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123号令提高了对上述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