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日,汉寿县的毛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益阳市返回桃源县。当日13时20分许,行至319国道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牛路村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毛某驾驶的货车车身右侧与武某骑行的摩托车左侧相刮擦,武某倒地避让不及被货车右后轮碾致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毛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毛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
诉讼过程中,毛某真诚悔罪,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害人武某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万元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实供述作案事实、真诚悔罪,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