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交警部门执法管理中,存在的罚款收费等有关问题,11月12日下午,临夏州公安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临夏州公安局关于交警部门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罚款收费问题的禁令》,对运输水果、粮食、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及煤、炭等生活用品车辆的轻微违章行为一律不准罚款,同时对有关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六条禁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1月11日,根据州公安局党委的安排,从局督察支队、禁毒支队和刑警支队抽调5名民警,组成联合调查组,由督察支队牵头,深入临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该大队民警于11月10日开展路检路查时,对违章车辆罚款定额存根填写不全一事进行了调查。临夏县公安局公路巡警大队与临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当日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罚款22辆车,罚款金额为每辆车100元至150元不等,共计罚款2200元。至晚上约9时许,州公安局检查组检查时发现,执法人员在对17辆违章车的罚款收据存根上,未填写被罚款单位、地址和罚款依据、执罚人姓名及日期。
鉴于临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因对执勤民警管理不严,忽略票据的规范填写,州公安局决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对直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为规范全州交警执法服务,树立临夏交警新形象,六条《禁令》要求,严禁采用目测超载、隐蔽测速等不规范的检测方式检测车辆是否超载超速;对州内公路上限速限载标准不合理的,要与公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立即予以调整,切实做到处罚有据、公正透明;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违章行为,兄弟执法机关已做出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对外地首次来临车辆的轻微违章行为,一律不予处罚,只发告示单处理;对确需处罚的,应尽量使用简易程序处罚,做到当场处罚当场放行;对确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必须在一日内处理完毕;严禁违反规定收取事故车辆和违章车辆停车费等费用;严禁上级交警部门向下级交警部门或交通民警下达罚款指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