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浏阳开车时不慎撞死一名行人,但死者家属并未露面,尸体被依法火化处理,那么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该由谁承担?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此将徐某告上法庭,代为主张索赔。浏阳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公诉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25万余元,据悉,这笔钱将汇入浏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1年3月17日,徐某驾驶轿车遇行人未主动避让,将该男子撞倒,造成男子当场死亡。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人认领尸体,依法火化处理。在公诉机关支持下,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今年8月31日诉至法院,代为主张索赔。
浏阳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第1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或代行赔偿请求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替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52320元。
据了解,这笔赔款将汇入浏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