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大名交警大队三楼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氛围异常浓烈,宣传民警精彩的授课不时迎来驾驶人的阵阵掌声。原来是宣传股以B证以上驾驶人集中学习为契机组织驾驶人系统学习新交规。
在培训课上,宣传民警首先对新交规改动、新增内容作了细致讲解,内容涉及了26条重点事项:诸如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一次将记12分。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的,一次将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超员20%以上的,一次将记12分。疲劳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的,一次将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将记6分。持A1、A2、A3、B1、B2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凡有违法记分等情形的需要参加审验,未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将增驾新取得A1、B1、A2等准驾车型的驾驶人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实习期内,驾驶实习车型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否则会受到处罚。新取得A1、A2、A3、B1、B2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再次被记6分以上的,将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向车管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要有相关资格的驾驶人陪同。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的,都要记12分。高速公路车道内不得停车,违者营运客车一次记12分,普通车辆一次记6分。高速公路不得超速,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客车以及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超速20%以上,一次记12分;不到20%的,一次记6分。其他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一次12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高速公路行驶不能占用应急车道,违者一次记6分。高速公路不得低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高速公路行驶对车辆车型有限制,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高速公路上应当按道行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随后,宣传民警结合支队通知,向驾驶人系统介绍了冬季安全行车常识和注意事项。
培训结束后,广大驾驶人纷纷表示通过培训,对于新规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对于冬季安全行车相关知识有了进一步了解,同时希望交警部门多多举行类似培训活动,以便他们及时掌握和了解相关新交规和安全常识。最后宣传民警要求驾驶人回去后,要积极主动向家人、亲戚、朋友和他人宣传公安部123号、124号令相关内容,让他们尽快熟悉,新交规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自觉遵守公安部新部令,安全文明驾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