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出租车相撞,本应协商解决,但因赔偿无果,出租车司机开车迅速离开现场,摩托车车主与乘车人发生纠纷,殴打乘车人并将其手机抢走。2012年12月31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飞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某臣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月7月28日,被告人郭某飞驾驶豫DGD221白色摩托车在平顶山市建设路某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吴某所乘坐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引起纠纷。后郭某将发生纠纷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郭某臣、毛某(在逃),郭某飞与随后到达现场的郭某臣、毛某等对吴某进行殴打,为阻止吴某打电话喊人,将吴某的一部手机抢走逃离。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飞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纠集郭某臣等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