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4日,梁某驾驶号小型栏板货车,沿蓝天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时许,行至46号路段,适遇陆某由北往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折返,导致号货车前左侧碰撞陆某身体左侧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事故是由于梁某驾驶报废车及陆某横过道路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造成。其中梁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之规定。陆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梁某与陆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