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官方微博8月30日发布一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稳定交通安全形势”的消息称:8月28日,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按照要求,公安部门要联手交通运输部门,加大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遏制下来。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结束的当晚,天巉公路秦安境内1492公里处发生一起大货车与小客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遇难、1人受伤;(详见本报8月30日A02版)时隔两日后的8月30日凌晨,天水市麦积区又发生一起货车与出租车相撞致4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详见本报8月31日A02版)
短短三日,两起事故,死亡8人。随着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天水市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和天水市交警部门的紧急视频会议相继召开,决定对天水辖区几条事故多发路段的道路标识、警示标志、防护措施进行排摸,开展隐患治理。同时提出将展开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
可以想见,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和危险平日就在那里,只增不减;标识和警示标志不全不合理、防护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前也一直那样,不改不变。这些等待着一次专项整治去发现、去完善。
值得思考的是,我们不能仅靠一次事故之后的专项整治去发现问题、弥补缺陷。在日常的工作中,“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管理职责是不是落实到位了。以上两起事故都发生在视野受限的夜间,都是货车与小轿车相撞,我们不难想象,随后发布的事故原因肯定都与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几项有关,而这些无疑是交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每次事故发生之后,我们总会看到领导带队、高度关注、全力救援、吸取教训、严肃究责、积极预防等字眼,可往往又陷入“发生事故-专项整治”的怪圈里,陷在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窠臼里。每次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总会做“积极预防”的文章;但是,“预防”二字不能只停留在嘴上、报告上,而是要长期、有效地落实到行动上。
我们乐见专项整治,也深切期待专项整治的成果,但我们同样期待以专项整治的决心和力度做好日常工作,使专项整治“常态化”,则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