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龚某醉酒驾车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9日21时许,龚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福田牌轻型普通客车,沿怀仁县迎宾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怀仁县宾馆十字路口时,被怀仁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发现司机满嘴酒气,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结果为22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又经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1)毒检字第J-290号鉴定:被告人龚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