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付国彬是朔州市平鲁区人,2011年5月24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付国彬和朋友吕某、郝某等十余人在饮酒后,被告人付国彬驾车在途经平朔一级路时被朔城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付国彬的酒精含量达到了每100毫升104.95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构成醉酒驾驶。
法庭上,被告人付国彬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供认不讳,并当庭承认自己醉酒驾驶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自己醉驾行为所引发的后果付国彬后悔莫及。
按照法律规定,付国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态度另期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