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08日15时30分许,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红岩金刚自卸大货车,沿“S211”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km+450m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卢某无证驾驶装载超宽货物的无号牌双力牌农用三轮车上,致卢某死亡,两车受损。
经分析,我队认为: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装载超宽货物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