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众反映的全市各县区的部分机动车修理厂点和机动车“4S”店及一些机动车施救单位,在购买的“救援”或“施救”车辆上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有的施救车辆在道路上随意使用警笛和标志灯具,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心里恐慌,直接影响了政法机关及国家行政机关应急,救援的工作秩序。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规范上路车辆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情况,支队法制科及时发布了《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预警第一号》,要求各大队落实专门警力,对本辖区的救援、施救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有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笛的一律限期拆除;今后各大队路面执勤民警,一旦发现有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笛的车辆,必须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当事人就地拆除,并依据相应法律予以处罚;另外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审查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外观标识,严禁给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笛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
各大队在收到预警第一号文件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有力的打击了上路车辆私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笛的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应急、救援的工作秩序,改善了人民群众对警用车辆的认识。
这种预警在先、未雨绸缪的工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掌控能力,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为落实和完善各项交通管理管控措施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使延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