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驾驶陕EC5315号五征牌农用车卖菜回家途中,行驶至阎良区郭靳路赵庄村路段时将一步行的妇女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撞妇女被路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半截雨刮器及碎玻璃等初步确定肇事车型号,经过摸排于10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归案。破案后,阎良警方在华商报等媒体发出《认尸启事》,但始终没有找到被害人家属,无法确定被害人身份。
该院侦监科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害人属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身份不明人员,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据此承办人认为暂时无法进行民事赔偿。但本案刑事部分事实清楚,民事赔偿问题不影响本案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说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本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