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4月5日颁布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6月27日,公安部交管局针对校车违法行为新增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6个。即日起,吉安县交管部门将采用新增违法行为代码对校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实施前,增加的交通违法行为暂不予记分。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交管部门将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或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20%以上的则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对于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也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如遇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情况,也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此外,针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最高可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