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已经过去一年之久,近些日子,全国相继发生多起因吸食致幻剂后驾驶汽车造成的“毒驾”事故,“毒驾”比“酒驾”产生的危害更大的事实逐渐为人们所知,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话题。其中“4·22”江苏常合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在事发前曾吸食毒品。
全国人大代表陈春平在2010年参加全国人大常务会上提出“毒驾”应该入刑。“酒驾”已经入刑,而“毒驾”管理却处在“真空”地带,“毒驾”入刑的议程刻不容缓。鉴于“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大众开始呼吁将“毒驾”也纳入刑法,希望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避免更多的“毒驾”酿成的惨剧发生。
嘉宾
陈春平 全国人大代表
易晓红 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局长
李胜辉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西湖大队事故中队长
陈强 江西联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先生 南昌市民龚师傅出租车司机
“毒驾”入刑完全有必要
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由此可见“毒驾”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陈春平:2010年我参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时,就提出“毒驾”应该入刑,当时人大代表们都非常认同。他们表示,许多人吸食毒品后会产生幻觉,造成的危害不会比“酒驾”低。而香港一位人大代表认为,在香港“毒驾”情况也呈上升趋势,“酒驾”“毒驾”应该属于同一形式,且“毒驾”造成的危害比“酒驾”还要严重,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易晓红:我也赞成“毒驾”入刑。吸毒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吸毒之后再驾车,对社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要知道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由此可见“毒驾”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毒驾”入刑不容忽视。
胡先生:“毒驾”这种事情听起来真的很恐怖,据说毒驾时会产生幻觉,这样的“马路杀手”一旦上路,人们躲都躲不及。我非常支持毒驾入刑,在我身边以前喝完酒后开车的人很多,酒驾入刑之后,那些喜欢喝酒的朋友差不多都收敛了。这样的举措相信对“毒驾”也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
当然,我身边并没有发生过什么“毒驾”的事故,但是我依旧很担心,因为在新闻里总听到不少因为毒驾酿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每次我都为受害人感到很惋惜,同时也很痛恨那些漠视生命的司机。所以我认为,一旦毒驾入刑,那些瘾君子们就不会毫无顾忌地吸了毒开车上路了,这对现在的交通安全畅通无疑是一件好事。
易晓红:在我看来,大多数人都是呼吁“毒驾”入刑的,但是什么事情都会有反对的声音,近来我就听说有人质疑“毒驾入刑”的提议,他们认为不能因为某一个社会热点就去立法,“酒驾”就是因为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而被提入立法议程的,像这种“运动式立法”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恒定性的观点。对此,我完全不能苟同。
任何的立法都是根据事件所产生的危害性来定的,像“酒驾”已经入刑,这一年来,入刑的威慑力对于减少酒驾事故可以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在“毒驾”成为新的危害社会的违法现象,而且“毒驾”现象由来已久,也可以说,“毒驾”事件将来会不可避免地继续发生下去,对于这样一种长期性的危害社会的现象,入刑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且有关部门应该提早进入立法程序。
出租车司机吸毒危害性更大
希望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公安缉毒部门强强联手,对出租车司机群体进行一次大的排查和整顿,把那些吸毒的司机揪出来
易晓红:首先毒品本身就对人体有害,对吸毒人员的亲人、朋友都是有影响的,更别说吸食毒品开车上路了。吸毒会致人发狂,使人失去意识,而且不像喝酒那样,一两个小时就能清醒过来,吸毒的潜伏期很长,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危害性很大。
李胜辉:现在,毒品已经从原来的单层次人群发展到多层次人群,吸毒的场所也从各种娱乐场所发展到汽车里。不少吸毒人员都有驾照,平时的日常生活都需要开车,汽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被吸过毒的“瘾君子”驾驶,很容易引发恶劣的交通事故。
早在几年前,我就预言过吸毒开车上路将带来极大的隐患,现在为什么“毒驾”的事故频发,可能和相关部门未加大这方面的打击力度有关,因此,我希望“毒驾”能够尽早入刑。
龚师傅:我最近听说有的出租车司机也开始吸毒,危害性更大,这怎么能上路载客呢?实在不敢想象!这样的“毒驾”酿成的惨祸,我很为这种不负责任且没有职业操守的司机感到羞耻。希望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公安缉毒部门可以强强联手,对出租车司机群体进行一次大的排查和整顿,把那些吸毒的司机揪出来,清除出出租车司机队伍。
无法快速检测致执法难
在针对“毒驾”监管方面,公安交警部门还存在检查难的窘况,现在还缺乏便捷的仪器检测司机是否吸毒
李胜辉:由于目前“毒驾”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还是一个空白,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但都只是把“毒驾”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往往是嫌疑人在吸食毒品后造成了严重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往往只能根据“毒驾”肇事造成的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利用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很难对“毒驾”者起到震慑作用。
易晓红:在针对“毒驾”监管方面,公安交警部门还存在检查难的窘况。因为要想检测司机是否吸毒必须进行尿检,但是尿检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出结果,现在看来交警部门还缺乏便捷的检测仪器,能在发现可疑车辆的第一时间,像检测酒精浓度一样检测司机是否吸毒。
李胜辉:是的,这几年我所处理过的“毒驾”案件,都是在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之后,才对肇事车司机是否吸毒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大多数时候也只是以交通肇事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由法院进行判决。
目前,交警在执法的时候,基本上只能靠目测进行监察,除非行驶的车辆表现得特别明显,比如说行驶速度极快、开车不稳、左右摇晃,或者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我们才会有所选择的进行排查。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对测试司机是否“毒驾”还是很慎重的,因为条件有限,无法快速检测司机是否吸毒。
陈春平:其实检测难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成为推迟“毒驾”入刑的理由,交警部门和治安部门都隶属于公安部门,如果双方能合作管理,相信能找出管理中的共同点。
相关法律条文待厘清
“毒驾一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我还是认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陈强: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入刑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吸毒人员在吸食毒品后所产生的兴奋感将抑制,甚至干扰人体的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将会对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及他人生命、健康、甚至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极高的危害性。
而吸毒人员在驾车前清楚或应当清楚自己在上述两种状态下驾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却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如果被及时的检查到的话,没有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我认为可以按照将来“毒驾”入刑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旦因此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我还是认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样的量刑比交通肇事严厉得多,对社会的威慑作用也将更大。
胡先生:是的,“毒驾”入刑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口号,这其中牵涉到很多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细节,因此,“毒驾”入刑不应只是单纯的修改一款刑法条文,或制定一个简单的法律解释,厘清和明确界定治安管理、“毒驾”入刑、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几种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也是一件难事。“酒驾”只需要测试酒精浓度,而“毒驾”的吸毒因素就复杂得多,完善对疑似吸毒人员的检测、鉴定方法和程序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这些都将导致“毒驾”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龚师傅: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无疑为交通事故埋下诸多“炸弹”。公司宣传安全驾驶也曾提到,“4·22”江苏常合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经调查,旅游客车驾驶员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嫌严重疲劳驾驶。不过,目前也没有听说过,有相关仪器和检测标准可用于检测驾驶员是否吸毒,如此看来,“毒驾入刑”出台前一定要制定检验“毒驾”的参考标准和配置如检测酒驾一样方便的现场执法检测仪器,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