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南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近日,我市出台了《南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我市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法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据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其核定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各县(区)和开发区(新区)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
街道办事处用车每15人不超过1辆
根据规定,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市直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但总数不得超过8辆。
此外,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购置车辆、接受赠送车辆的编制,经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编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
执法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据悉,我市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及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未经定编审批的车辆,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政府采购,购车费用不得报账,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上牌。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管理,凡使用满15年的公务用车实行强制报废,对使用满10年的公务用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年淘汰或申请更新;在更新过程中,要加大自主品牌汽车和自主创新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使用力度。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办法》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同时,我市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科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此外,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越野车应用于下乡调研和突发事件,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要定点保险维修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避免浪费。
同时,要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此外,要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党政机关不得外借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驾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同时,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