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开车边低头捡手机,不慎酿成交通事故。日前,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朱某一次性支付12万余元给原告某公司。
被告朱某原系原告的司机。2008年12月3日,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货车时接听手机,因手机掉落,被告在低头捡手机时,所驾驶货车与受害人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原告先后支付受害人胡某医药费、赔偿金及诉讼费共计12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在驾驶货车时存在重大过错,并导致发生事故,使原告受到财产损失。原告为行使追偿权,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