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4日15时13分许,当事人杨某驶小型轿车,沿白驹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大昌路口附近时,因驾车精神不集中,导致小型轿车跑偏,向左失控冲上道路中间绿化花坛,碰撞在花坛内作业的梁某,造成梁某当场死亡以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在造成事故的原因中,当事人杨某存在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肇事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海口交警支队认为:当事人杨某的违法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梁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