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前段时间的这几起货车高速公路上集体冲岗逃费事件,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副局长彭文敏记忆深刻,因为这是仙女湖警方首次办理此类案件。
早在5月上旬,仙女湖警方就接到武吉高速仙女湖收费管理所报案,称最近这段时间,频繁出现大货车夜间在仙女湖收费站强行冲岗逃费的情况。
5月25日凌晨1时15分,仙女湖警方顺利截获两辆新余牌照的百吨重型货车。两辆货车的司机毛某和边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仙女湖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同时补缴车辆通行费以及赔偿损坏的收费设施。
6月16日凌晨2时23分,仙女湖收费站再次出现货车强行冲岗逃费事件。货车司机林某和颜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仙女湖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与此同时,另有两名在5月25日冲岗后成功逃脱的货车司机,于近期先后向仙女湖警方投案自首。
涉嫌合同诈骗罪10冲岗者被批捕
相比仙女湖,6月4日发生在九江市武宁县高速公路上的货车集体冲岗事件更加恶劣。
6月4日凌晨4时41分,十辆大货车来到了永武高速公路武宁县境内的澧溪收费站,面对着收费站工作人员示意停车的手势,不仅没有减速,反而加速冲了过来。收费站的挡车器与栏杆均被冲断。
武宁警方迅速派出民警追堵冲岗车辆,最终在修水县警方的支援下,警方在修水三都镇堵截了4辆冲卡货车。经初步调查,这4辆货车存在多次冲卡逃费记录。
记者从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获悉,发生在武宁的这起案件,是江西目前查获的最大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冲岗逃费违法行为。7月11日,武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聂学银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此案引起江西省公安厅,九江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晚,武宁县公安局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
“目前涉案的10辆货车情况,警方均已查清。”聂学银说,案发时每辆货车有2个司机,还有一辆小车在冲卡前带路探风,一共21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抓捕归案,“其中10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正式批捕,其余11人也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记者同时还了解到,对公路冲岗逃费者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逮捕,在我省还是首次。
逾万辆车冲岗逃费逾千万元
聂学银告诉记者,警方的调查显示,这是一次有预谋、有策划的冲岗逃费事件。
经查,此次冲岗逃费的10辆大货车均为从广东江门运稀土至修水县的车辆。从广东省进入江西省界上高速公路前,嫌疑人张某、边某等人就商定到下高速时冲岗逃费。冲岗前,10辆货车集结在服务区一起商量冲卡的事,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冲岗的顺序。
这次大货车集体冲岗逃费案件分工明确、偷逃金额大、影响较为恶劣。通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些货车在其他地方也有冲卡逃费的记录。
“10辆大货车平均每辆应缴费7000元左右,此次冲岗是为了省掉七八万元。”永武高速澧溪收费站副站长甘国明说,从去年9月18日该收费站启用至今,已经有70起小轿车、大货车冲岗的事件发生,但这次是最严重的一次。
“他们冲卡的惟一目的就是逃费。”据悉,澧溪收费站与相邻的修水收费站自2011年9月份开通,两个收费站至今累计发生大货车冲岗逃费136次,涉及金额达91万元。
记者同时还获悉,仅仅在5至6月,江西境内高速公路上已发生多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大型货车集体冲岗逃费事件,这些大货车超载率均在100%以上。
据江西省高速集团收费管理部监控稽查处经理王建霞透露,从2011年至2012年第一季度,在江西省冲岗逃费车辆超过一万辆,估计逃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处罚方式各地不同
2007年8月13日,宁都籍司机黄某驾车经过县内大富收费站收费岗位时,拒绝缴通行费强行通过,扰乱单位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5天,这是赣州首次对强行冲卡司机进行拘留。
2010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速集团赣州管理中心查获了一辆货车。该车经常利用夜间采取故意遮挡车牌的方式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岗逃缴通行费,短短的半年时间内涉及逃费金额达5万元。该车司机最后受到警方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25日,沪昆高速公路昌金段,萍乡警方也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冲岗的司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追缴通行费。
彭文敏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应该如何定性冲岗行为,他们警方内部也多次讨论,并请示过上级公安机关。有人认为,如果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量,就构成诈骗罪,国内已经有浙江、云南等多省市司法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偷逃通行费2000元就构成诈骗罪,“但我省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因此就没有采用这一观点”。
出于这方面考虑,最后仙女湖警方只好参照我省别的地区之前的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冲岗逃费货车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此次武宁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冲岗逃费司机,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聂学银告诉记者,他们是第一次办理这类冲岗逃费的案子,所以立案后非常重视,还特意多次同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寻找国内相似的案件资料,最后确定以“合同诈骗罪”来追究冲岗逃费司机的刑责比较妥当。
聂学银说,他们和检察院沟通这个案子后认为,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部门达成协议,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冲岗逃费行为法律适用成难题
对于逃通行费行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仅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通行,并要求补交车辆通行费。
记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我省先前对于冲岗逃费行为,最初处罚只是要求车主补缴通行费以及加收两倍的通行费,最多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司机进行行政拘留。
彭文敏表示,对于冲岗者而言,因为巨大的利益以及被抓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对于以上两种处罚措施,震慑力都不够大。“就算是行政拘留,对于司机来说,违法成本也是很低的,因此我们也希望对于这种行为上升到可以追究刑责的高度。”
彭文敏还提出,由于法律的不明确,对冲岗逃费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因无具体的执法依据或者依据模糊,导致出现各地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需要上级部门尤其是立法机关给予明确。
聂学银也表示:“我们也希望法律专家提供更好的参考意见,同时更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统一规范,方便我们基层执法部门的操作。”
对此,本报将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另悉,近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面向全国交通运输系统下发了文件,征集就制定审理盗窃、破坏公路交通设施、偷逃车辆通行费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立法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