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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冲岗逃费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21 17:18:52

  从2011年至2012年第一季度,江西省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车辆超过一万辆,估计逃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为了严厉打击高速冲岗逃费行为,我省多地公安机关对高速冲岗逃费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今年6月,永武高速公路武宁县境内路面上发生10辆货车集体冲岗事件,这是江西目前查获的最大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冲岗逃费违法行为。日前,武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10名冲岗逃费者进行刑拘,对其余11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在我省还是首次。目前,案件正在报捕过程中。

  冲岗逃费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司法部门对此种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那么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来追究这种行为是否合适?应该如何解决这些法律适用不同的问题?又应该如何追究冲岗逃费者的法律责任?本报特邀请法律界及司法实践部门人士对此展开讨论。

  【主持人】廖世杰

  【本期嘉宾】

  徐伟俊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江西省律协刑事委副主任

  易胜华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邹敦娇 新余市仙女湖公安分局河下派出所教导员、多次办理货车冲岗逃费案

  平林飞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问题1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是否合适?

  武宁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逮捕冲岗逃费司机。警方认为,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达成协议,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来追究冲岗逃费司机的行为是否合适?

  徐伟俊: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来追究公路冲岗逃费者的行为不太合适。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求,均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套用军警车牌、“孪生子”互换车牌等行为应该属于此类犯罪。但明目张胆地遮牌冲岗不符合这个要求。而且“要求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主动自愿把自己的钱财交出”也是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车辆冲岗逃费行为明显不符合。

  易胜华:“不履行合同”如果等于“合同诈骗罪”,那么法院管辖的很多合同纠纷就可以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了。“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是民事中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必须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用这两项罪名来惩罚冲岗逃费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平林飞:不合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要是行为人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很明显收费站不是基于错误认识也没有交付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的冲卡行为,导致损失,所以以这两罪来追究责任都不妥当。

  邹敦娇:我觉得冲岗逃费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或者诈骗比较牵强,对于这种行为在刑法方面确实不够明确,导致我们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我们作为基层执法部门,更希望准确去把握法律的适用,由上级部门出台个统一意见进行明确。

  问题2应如何追究冲岗司机法律责任?

  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出台文件,将多种偷逃通行费行为界定为诈骗。其后,四川、江苏、浙江也先后出台类似规定。其中浙江和四川还规定:“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有专家提出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对这些罪名追究司机刑责是否合适?是否还可以以别的罪名追究司机刑责?

  易胜华:冲岗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有可能对收费员、行人、前方车辆或者乘客造成伤害。我们应当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行为性质:冲岗行为致使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使财产损坏的,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其行为仍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应当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平林飞:具体到武宁这个案子中,10辆货车司机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集体冲岗,可能构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10辆货车冲过收费站,撞坏栏杆,破坏正常的收费秩序。浙江、四川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是较为可行的。

  另外,如果是单个司机,没有仿造、伪造、遮挡号牌的行为,直接冲岗,仅是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徐伟俊:对照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并占为己有,属于“增加利益”的行为,而偷逃过路费则是属于“减少支出”的行为,与主动骗取行为存在一定区别,行为人构不构成诈骗罪值得商榷。

  司机冲岗逃费实际上可理解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用危险驾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没有实际造成后果损失,比如撞伤人,也可以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对其进行处罚。

  邹敦娇:我认为处罚货车司机冲卡的行为,要依据情节和后果来考虑。我们在办理这类案子时发现,大多司机之间是没有共同商量的,而是相互不熟悉,按照他们行业早形成的潜规则,有一个人蒙牌,别的人也会约定俗成地跟着蒙牌冲岗,这方面很难操作。

  在办理这类案子时,我们也考虑过“损坏公私财物罪”来追究司机的责任,但往往只能追究第一辆车司机的责任,对后面的车无法追究,最主要是损坏财物要价值5000元以上才达到立案标准,所以不太好操作。

  问题3省级部门出台规定涉嫌“违宪”?

  上述四个省份文件出台后,曾有多名法律学者公开撰文表示,“偷逃通行费”不能构成“诈骗罪”,甚至认为四个省份的行为涉嫌“违宪”。你们对此怎么看?

  易胜华:“罪刑法定”是基本的刑法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构作出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都是违法、无效的。各级司法机关不应根据这些无效文件开展司法行为。

  平林飞:由一个省检察院和公安厅以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是不太妥当的,有违宪的嫌疑,具体应该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客观构成细化。

  徐伟俊:省级或者各地方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刑法或扩大刑法解释范围,现在一些省份出台意见对涉及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将车辆冲岗逃费行为规定为诈骗罪或者别的罪名是不合适的。现在既然法律适用混乱,就应该由国家层面来对此进行明确,统一规范。

  邹敦娇:在办理这类案子时,我们内部也讨论过这几个省份出台的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几个省的意见的效力值得商榷。建议由“两高”来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全国统一的标准,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我们更看重这个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

  问题4对杜绝冲岗行为有何建议?

  这次武宁刑事拘留了冲岗人员,打击了冲岗者的嚣张气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表示,为彻底打击冲岗行为,江西省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一套有效的预防和查处冲岗的长效工作体系。对此大家有什么建议?

  易胜华:冲岗现象出现,说明部分驾驶人员不认可收费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一方面要认真清查、坚决取缔违规的收费站口,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收费的公开透明,使得驾驶员理解收费行为。单纯依靠刑事处罚,是不可取的。

  平林飞:据相关报道,大多数司机不愿意冲卡,只是因为很多司机跑一趟长途如果不冲卡可能还会赔本,政府部门在打击的同时,是否考虑让民众参与高速公路收费定价的听证,公示高速公路收费规定、收费年限等信息,尽最大可能降低收费。另外,司法部门也应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徐伟俊:如何处罚冲岗逃费,最关键的是有相关的立法予以支撑,只有法律法规中对于冲岗违规行为及其处罚、处罚部门予以明确,冲岗现象才会大为减少。

  邹敦娇:这次通过办理这类案子,我认为,首先交警部门要加强无牌车辆上路的管理,严格把关无牌或临时牌照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的资料录入,防止出现抓获逃费车辆时却无法倒查到该车进入高速公路后行驶的真实里程。另外有些车辆成功逃费后,会采取“过户”手段换牌,这要求高速部门和交警部门加强合作,信息共享。最后,建议高速收费岗亭加强技防监控设施的安装,对逃费车辆的清晰拍摄,有利于公安部门的后续侦查,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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