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刘小姐、沈阳市某驾校
记者手记:驾考新政实施后,考试环节中增加了600公里,这涉及到过去已经报名的老学员要额外再交千元左右的费用,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又有无法律保障呢?
学员去年末报考了驾校学车,可不久就遇上了沈阳施行考驾照须600公里路上驾驶的新政,由于没能享受去年年底之前通过理考的老学员适用老办法的待遇,该学员拒绝交新增培训费用1000元。法院称:新增培训费用是由于政策性调整造成的,并不是一方过错行为造成,因此培训合同可撤销并全额退费。
抚顺的刘小姐于2011年11月2日,与沈阳一家驾校签订了《沈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学车费用为3500元,不另增加培训费。合同签订后,刘小姐直至今年3月3日才得到通知可以参加理考了,但须补交1000元作为新增考试项目的燃油费,因为沈阳施行了增加600公里路上练习的新政。
驾校称由于今年1月1日起,辽宁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智能管理系统”在沈阳正式启用,驾驶员培训不跑够600公里,不允许报名参加科目三考试,因此刘小姐需额外再交一笔钱。
刘小姐认为,该驾校拖这么长时间才给她报名参加理考已严重违约,不同意补交培训费,并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全额退款并要求补偿800元。
驾校辩称:报名并没有拖延,他们于去年12月2日就将刘小姐的个人信息送到沈阳市交通局大东分局,等待驾管处安排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但由于外地人员与本地人员报名分配名额不同,所以在去年年底前没有考上理考,只能按今年实施的新政增加培训费用,对此合同里也有约定,如果政府部门在培训期间调整增加考试内容或项目的,所增加收取的费用,由学员缴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沈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中,未约定原告在2011年12月末前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日将原告的个人信息送到沈阳市交通局大东分局,等待驾管处安排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现因调整机动车考试内容,新增考试项目需加收燃油费,原告未能在调整机动车考试内容之前,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致使原告增加相关费用,但该费用的产生,是由于政策性调整,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现因原告不同意交付增加的费用,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被告补偿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回原告所交付的培训费及相关费用3500元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沈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同》,沈阳市某驾校返还刘小姐交付的报考费及相关费用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