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各直属大队,机关各科室:
为实现支队“转变作风、服务基层、联系群众”活动四个工作目标,根据《湖南省公安交警便民利民十八条措施》精神,现就规范全市交通违法处罚、记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㈠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㈡外籍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或违反指示标志,能够听从劝阻的;
㈢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㈣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㈤乘坐两、三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口头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㈥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蛋禽、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㈦机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时,车辆后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㈧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㈨经查证系未按规定放置年检标志的;
㈩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二、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一般交通违法,如果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明确辩认驾驶人的,只实行罚款处罚,不予记分。但是对营运载客汽车闯红灯、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上路段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后应予记分。
三、各大队和机关各科室要加大对各运输企业交通违法“清零”监管力度,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实行“黑名单”重点监管,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取销从业资格,对记满12分驾驶人经通知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各大队将情况汇总后报支队车管部门统一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