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2011.12.30”伤人交通事故的醉洒驾驶人高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的处罚。这是常德市石门县皂市镇“醉驾入刑”以来判决的首例醉驾违法者。
2011年12月30日下午,石门籍驾驶人高某酒后驾驶湘07G1136号大中型拖拉机从石门城开往皂市镇。19时2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皂市镇柑橘大市场东大门路段时,高某由于操作不慎,将行人涂某、陈某撞倒,该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撞碎,粘有保险公司贴纸的玻璃碎片遗留在了事故现场,高某见撞人后,马上驾车往石门县白云乡方向逃跑。当日20分40分左右,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皂市中队经现场勘查,根据事故现场的遗留物,通过大量的调查走访,确定系高某所为。办案民警随即与肇事人电话联系,经政策宣传教育,高某随即主动到皂市中队投案。当日21时左右,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津市市疾病防控制中心检测,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伤者陈某腰骶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涂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肩膀胛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因高某能听从办案民警的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积极主动先期赔偿被害人陈某11500元、涂某30900元,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高某醉酒驾车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同时也给家庭造成了高达五万多元经济损失,为自己醉驾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交警也提醒广大群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千万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