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沈阳市交管部门获悉,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沈阳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订的《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办法》于近日出台,并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2008年5月20日沈阳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颁布了《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办法》颁布四年多来,共处理轻微交通事故30余万件,为及时撤除交通事故现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不过由于沈阳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沈阳市城区规模早已扩至二环以外乃至三环以外,机动车饱有量已达130万台。但人口及机动车辆较密集的南部浑南地区、西部于洪地区、北部三台子地区以及东部沈河、大东部分地区等都处在二环以外,不在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尽快撤离现场,与二环内一样容易造成拥堵。
沈阳市交管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沈阳每年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交通事故量大概有4万多起,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故量还会逐年增多,交通管理的压力不断加大。为解决这一矛盾,新快速理赔办法对2008年颁布的《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进行了修改,老办法将快速理赔限定在二环以内,新快速理赔办法办法则将道路快速理赔范围扩大至三环。
记者在《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办法》上看到,新快速理赔办法比照2008版新增了5项内容:
1、扩大了“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的地域范围,将原来的二环内扩大到三环。
2、扩大了保险理赔车辆范围,将原来的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扩大到肇事车辆各方均在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办理机动车。
3、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如果全责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当事各方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当事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5、当事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无责代赔款项由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