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凌晨,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在例行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这是自2011年5月1日以来,长沙警方查获的第二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
27日凌晨1时24分许,特勤大队民警在解放西路湘江大道路口进行酒驾整治过程中,特勤民警发现一牌号为湘B086**的广本小型汽车在行进过程中比较可疑,车辆拦截后,对驾驶人进行询问,发现该车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民警随即将该名男子带至卡点进行酒精呼吸机检测,检测出该名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5毫克/100毫升, 确认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该驾驶人为王湘*(艺名陈英俊),2011年12月2日在长沙解放路曙光路口酒后驾驶被长沙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查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198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王湘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将面临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处罚执行后,王湘明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十二条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大队长李智文表示,长沙交警一直以来严厉查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勤大队作为交警查处酒驾的主要力量,开展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整治已经是常态化,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交警部门都将一视同仁,严格查处。
同时,李智文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酒后驾驶,危害无穷,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