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保局、交管局日前联合发布通告,2月1日起,石家庄新机动车尾气将执行国四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新购置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不核发车辆牌照。
市环保局、交管局联合制定了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按照通告规定,从2月1日起,省会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将实施国四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对未达到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的,应在3月1日前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外地车辆需达到国五排放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后才允许转入石家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