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桐乡运管所关于“周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罚款被准予。本次申请也是桐乡运管所首次移送桐乡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今年8月份,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所查获的一辆黑车进行交通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但是车主一直拒不缴纳罚款。桐乡运管所多次告知车主前来处理,车主一直拒不理睬,态度恶劣。车主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运管所只得借助司法强制手段解决处罚执行难问题。
此次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罚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震慑了正在进行的或是潜在的非法营运行为,对长期以来抱着侥幸心理,对罚款拒不理睬、一拖再拖的行政相对人起到了警示和督促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