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市场混乱,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驾校学车,学员遭遇吃拿卡要,如何应对?日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修订草案的内容,您有何意见?快写下来,即日起,市人大常委会将把这部审议法规的修订草案,在重庆人大公众网站“法规征求意见”全文公布,征集市民意见。
据悉,7月下旬,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法规修订草案对市民们关心的汽车租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市民有何相关意见,可以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据了解,现行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草案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设置了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修订草案对九座以下(包括九座)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许可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建立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制度(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对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设立许可制度,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
首先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小型客车的承租人主要是社会普通公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给租赁经营者、承租人和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造成较大的人身、财产损害,规模较小的租赁企业难以承担赔偿责任。对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设定准入门槛,能够保证租赁经营者具有适当的赔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督促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尤其是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其次是完善管理制度的需要。目前重庆市的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比较迅猛,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尚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突出表现为利用个人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难以保证达到租赁汽车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利用租赁汽车变相从事出租汽车业务,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等。因此,急需建立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保证汽车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修订草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规范。目前重庆市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日益增多,行业投诉突出,主要表现在使用非教练车开展培训、教练员索取财物、不文明教学等。
修订草案针对这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增加了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同时设定了处罚措施(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修订草案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以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方面的作用。并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整理(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八条),注重了处罚对象与行为的衔接,增设了单车停运、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非驾驶证)、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还在汽车维修方面,针对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规范维修行为设置了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一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