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现场调查、催告等程序。此次调整的《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等9个文书样版,内容上填补了行政强制现场笔录以及保管人联的空白,与强制法更为契合;形式上新增了法制机构审核程序,便于行政强制文书的规范制作及行政强制程序的正确履行。培训就《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再次的强调,并重点确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各文书的填写要点,要求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二是统一了扣押、延长扣押及催告的期限;三是依照案件审核、审批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审核、审批部门。
下阶段,将做好意见的收集与反馈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规范、指导、监督行政强制文书的使用和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