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起,《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协调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将公交优先战略法条化,重点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公共汽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公共汽车的运营许可、监督保障,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条例》首次将城乡公交纳入了规范管理,将公共汽车分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际公共汽车客运、县乡公共汽车客运、镇村公共汽车客运,并规范其定义和范围。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4年到8年。其中,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城际、县乡、镇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按照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要求执行。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线路运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已取得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证照,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运营服务。运价方面,《条例》规定,城市、镇村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城际、县乡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运营管理方面,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乘客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及信用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