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9日05时许,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333省道梁山镇林庄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人当场死亡。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过程中,细心的民警发现并收集了一些白色的漆皮、破碎的挡风玻璃及车灯玻璃等证据。
此时,有群众举报,在离现场约4公里的一乡村土路上一辆无牌微型车车辆损坏,无人认领。办案民警立即将此车扣留,经比对,初步认定此车系林庄村逃逸案中的肇事车辆。经多方查询确认,该车系嘉祥县黄垓乡河涯张庄村张某所有,车牌号鲁Hxxxx,经调查走访,张某已不在家,且联系不上,办案民警认定张某作案的嫌疑最大。
办案民警正面接触张某的家人耐心做工作,讲法律,讲道理,最终张某某于7月1日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根据张某供述和现场勘验查明,2011年6月28日23时40分许,张某驾驶自己的长安牌小型客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195公里加730米处时,与同向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王某受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并将车丢弃在梁山镇杏花村东一乡间公路上,卸下车牌,畏罪潜逃。
梁山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彭波告诉大家,希望各位驾驶员一定要谨慎驾驶,平安出行,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逃逸,首先拨打120抢救伤员,然后拨打122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办案民警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