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司机非法营运须严惩,但如果把车提供给别人从事非法营运,算不算违规呢?日前,景宁县运管局立案查处了一起案件:一位司机明知朋友是在从事非法营运,还为其提供自己的车辆,被运管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据悉,这是迄今为止景宁查处的首例该性质案件。
事情发生在10月28日早晨,汤某在丽水南山招揽了4名乘客到景宁,双方谈妥每人17元车费。当车驶至景宁高速出口时,正好被运管执法人员查获。依照程序,在亮明身份后,运管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及乘客进行询问,但询问过程中发现这起非法营运案件和以往的案件有很大不同。以往,非法营运的司机一般就是车主,但在这起案件中,车辆的驾驶员并不是该车的车主。
经过调查,该车是驾驶员汤某的哥哥所有,汤某本来是一名的哥,因当天汤某的出租车坏了,故向其哥哥说明了情况并借了该面包车来载客。在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对这样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新增的第七十二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当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详细的说理性处罚文书后,汤某的哥哥说,没想到将车借给别人载客同样也要受到处罚。
在此,景宁县运管局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将车辆借给他人需谨慎,不要再受到这样的“无妄之灾”。(景宁运管局 柳贤俊 陈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