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南昌市要建立水体污染预警机制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于本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南昌市城市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环保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将对无标车、黄标车限行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据了解,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南昌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0万辆。南昌市已于2012年9月25日起启动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企业的监管,今年2月1日,市环保局与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联合出台《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企业管理办法》,6月1日起,南昌市将对无标车、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环保部门已于今年1月1日起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将加强调度督查,逐步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联动机制,落实属地负责、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实施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沙石堆场、预拌混凝土站环境管理,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裸露区域覆盖等环节监管,降低扬尘污染。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灰浆、泥浆及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后排放。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建立水体污染预警机制
市环保部门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巡查、监控及水质监测。青云、朝阳、长堎、双港、下正街等5个饮用水源地已建成水质自动监测子站,每天24小时监测13个项目。
每月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人工监测对比。加强隐患排查,做好应急演练和日常处置,控制环境风险,妥善处理好各类环境突发事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信息检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还规定,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的干扰。
加强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
据了解,市环保部门还将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5”世界环境日等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 ,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通过联合举办小微企业和餐饮业负责人环保政策、法规知识培训班,加强企业负责人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