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6日起,我市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将陆续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据悉,自9月13日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布置会召开以来,成建制的货物运输企业及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人开始陆续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核定载质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以及半挂牵引车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确保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此次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可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主选择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公告中符合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车载终端。运营商必须确保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对新增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给予一年的过渡安装期,在2014年7月31日前,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将不予车辆资格审验。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后,企业必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终端,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切实履行监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