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谁来管”、“该找谁”?7月23日,衡水警方发出《关于规范城市居民小区等非道路发生车辆事故、损坏等情况管辖的通知》,给了警民一个“明白卡”。
如今居民小区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而小区内的道路又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道路”,于是小区内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除了选择“私了”外,几乎没有别的“招儿”可想。然而一旦遇到争议较大的事故时却不知向谁求助。针对了解到的这类民生问题,衡水市公安局适形势所需,应群众所求,以高效和便民为主旨,借鉴国内城市典型案例做法,出台了“四条”规定。
一是小区等非道路发生车辆事故、损坏情况的,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是当事人直接向交警或派出所报警的,接警单位应立即出警。向110报警的,指挥中心应根据当事人报警内容指派有关部门出警,接指挥中心派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出警。
三是对车辆刮蹭、碰撞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由交警部门管辖。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勘查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双方争议不大,同意调解的主持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如双方争议较大,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内容应记录在案。辆刮蹭、碰撞后一方不在现场的,由辖区派出所管辖。派出所出警后应积极调查。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内容应记录在案。
四是出警部门对属于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指挥中心应根据出警单位的请求派警,在其他部门到达现场前出警单位不得离开现场. 并积极调查取证并做好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