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辖区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针对事故车辆所属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令其限期整改。10月10日上午,一大队民警来到出事挂车所停的停车场监督该公司员工进行整改,严“斩”非法超宽超载。
事故回放:2013年9月8日11时03分,G72泉南高速桂林往柳州方向1184公里+900米处,一辆号牌为桂B3***3重型半挂牵引车刹车不及,与前方等候的一辆号牌为桂A号牌的轿车发生刮碰后,又与前方等候一辆号牌为桂C的小轿车发生追尾,致使号牌为桂C的小轿车撞向前方一辆号牌为冀DJ***2半挂牵引车,造成该轿车受到挤压并严重变形,致使号牌为桂C的小轿车上所有三名人员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据事故调查得出,桂B3***3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不合格且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超载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造成的后果。而B3***3重型半挂车制动系统不合格主要是因为该车是经过非法改装,将原本只有18米长的车身经过改装延长至31.3米,且事故发生时,原本荷载只有8吨的车辆实载竟达到30.6吨。
为深刻吸取这起交通事故教训,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支一大队针对事故车辆所属公司下达整改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10月10日,高支一大队民警来到桂林市甲山停车场,督促公司员工整改,将“9.8”事故中的桂B3***3重型半挂牵引车恢复原貌。在高支一大队邓磊副大队长的指示及监督下,该车后架终被全部拆除,恢复了本来面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高支一大队邓磊副大队长指出:非法改装未经国家批准,改装的产品不通过相关的质量认证即流入市场,存在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为超限超载运输打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因车辆非法改装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此外,高支一大队还将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非法改装大货车的打击力度,除了处罚教育之外,还责令货运公司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