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8日晚23时10分许,在古柳线西庄店村北,发生一起交通肇事,当事故民警赶到现场,肇事嫌疑人已逃逸,受害人张某被送到医院。
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到医院对被害人问话,但由于伤势较重,不能开口讲话。另一路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随后在公路附近村庄进行了大量的走访。11日,民警在走访中有目击者称东庄店村孙某有肇事嫌疑,民警立即找到孙某家中,发现孙某面部有淤青肿胀,额头用棉纱包裹。民警询问时,孙某拒不承认,办案民警结合现场采集受害人张某衣服上滴落的血迹进行DNA鉴定,结果与孙某血液一致。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孙某肇事逃逸,证据确凿,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市支队提出复核,唐山市支队事故处做出维持决定。
肇事逃逸人孙某于2013年1月1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